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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江苏省泰洲市,2017年6月24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死两伤,伤者妈妈在医院治疗,浑身多处严重擦伤,情绪严重不稳定,另一个为14岁的孩子,由于目睹现场情况,受到强大的刺激,有点精神恍惚,当场死亡人员为一名9岁孩子,现在想咨询一下,第一,到现在为止肇事者都没有出来,现在该怎么办?烦请你指教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1.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2.如泰州参保长期居住苏州市的,建议咨询参保地居外就医及异地结算事宜,各地人社热线:区号+12333。3.如泰州可办理省内跨市异地就医转出的,苏州市的接收手续如下:参加苏州大市以外、江苏省内其他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持有参保地发放的社会保障卡,在参保地办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手续,且就医地为苏州市区的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申请表单,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收手续。异地就医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经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单,至转入地指定的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4.苏州市区省内异地就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苏州市立医院本部、东区、北区,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九龙医院,苏州科技城医院,苏州明基医院,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木渎人民医院),苏州理想眼科医院,苏州弘慈血液病医院,苏州广慈肿瘤医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医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医院,苏州高新区人民医院,苏州沧浪医院,苏州平江医院,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医院(娄葑医院)苏州姑苏区吴门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润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沧浪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姑苏区娄门街道娄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胥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金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阊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香一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留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双塔街道横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沧浪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街道清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街道桐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观前街道白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十四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泰州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和就业补助金1;8、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本人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4.5万元,享有以下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三十七条、六十二条、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5、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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