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法《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也就是说,要是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话,那么即使符合我国对适用缓刑的规定,那么也是不能对该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这也就是诈骗罪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
在诈骗罪中想要适用缓刑,除了要具备我国对缓刑的条件外,针对具体犯罪还存在一些限制。在诈骗犯罪中,要是犯罪分子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话,那么就不能适用缓刑。
相关知识:缓刑考验期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犯罪嫌疑人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救济性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权、控告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申诉权、上诉权。
4、防御性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辩护权、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参加庭审的权利、最后陈述权、反诉权。这种权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拥有的权利,而只有自诉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够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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