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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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方式:
1.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罚款的
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
第二档处罚是强制性规定,对达到标准的必须并处罚款。
【风险警示】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类商事主体共存,地理位置、时空背景各异,特殊背景下的个案有时会成为障目之叶,面对真真实实的涉税风险,任性可逞一时之快,而带来的后果是真金白银的损失和失去自由的代价。遵循税法规定,合法经营盈利,合理避税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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