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的渎职罪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如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盗窃小轿车的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时任该县禁毒大队大队长的农某严重失职,致使许某当晚挣脱手铐逃跑。许某逃跑后又在实施盗窃时将被害人唐某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因对农某的失职行为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只能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农某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严重影响了对渎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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