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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拍卖抵债的税率

易** 云南-德宏 征地拆迁咨询 2021.05.29 10:29:08 497人阅读

土地使用权拍卖抵债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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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不可以自由买卖抵押财产,但可以依法处置财产并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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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10:30:0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此次《办法》中明确规定,将原先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提高2倍,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分为三类:大型城市一等土地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中等城市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小城市一等9元至1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 1.8元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为三个等级:一等 4.5元至12元,二等 2.4元至6元,三等0.9元至3元。贫困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最低税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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