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个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分为两种类别,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职业培训费,由户口所在地发放失业保险金。这类情况需要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缴费记录领取失业金,然后在户口所在地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单位及起止时间,以及未在当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证明。这类情况需要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将失业保险费年限与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是在职职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自愿的原则”,可选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职业介绍费,以及应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移至户口所在地,具体内容包括。凭此证可以作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待在户口所在地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二是失业后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你好,结婚需要准备户口本、身份证、单身证明等材料,具体咨询所在地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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