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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抚养费的问题

廖** 福建-漳州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25 19:07:39 321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抚养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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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目前各地法院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时,就是依据上述规定的标准计算抚养费的,关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各地市的统计部门每年都会在当地的报纸上公布统计年报,你通过查询既可以得知确切的数字。

2021-05-25 19:08: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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