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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了,怎么索赔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必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车牌号;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年检和年审按时完成。 未上牌车辆出险的理赔: 外界普遍认为未上牌的车辆只要凭车辆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大梁号就能理赔,其实这是不准确的,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大梁号只能确定被保险车辆标的本身,而不是作为三者险、车损险理赔的依据。对于未上牌的车辆,需凭车管所颁发的车辆临时移动证进行理赔。 其车辆临时移动证是车管所颁发的“临时车牌”,一般有效期在15天,专门作为新车未上牌或者领车、试车之用。未上牌的车主可以反复购买车辆临时移动证,只要在有效使用期内,保险公司都会认可并作为理赔的所需资料之一。但有消息称,日后临时移动证的发放数量可能被限制为2次,也就是说车主应尽量在1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上牌的工作,以避免影响日后的理赔。 车辆在未上牌时,有些保险公司车险保单中登记的是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车主重新上牌后最好进行保单批改,改成车牌号,而办理保单批改是完全免费的。 虽然有了车辆临时移动证作为理赔凭证,但车辆盗抢险依然是作为免责被排除在外的。因为一旦未上牌的新车被盗,车主无法提供发动机号等证明车辆标的有效证明,这给保险公司核赔带来难度,同时逆选择的因素也较大;出于风险管控的考虑,保险公司都在盗抢险条款中将“未上牌时发生盗抢”列为免除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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