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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法的失火处罚

周** 新疆-巴音郭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21 19:11:41 1351人阅读

关于消防法的失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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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021-05-21 19:1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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