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
1)城镇居民购买;
(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
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第
二、受理范围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第
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第
四、收费文件
1、纯土地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
2、商品房、存量房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
3、地产转让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文件执行
4、相关费用最后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第
五、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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