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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出租的利弊是什么?

李** 浙江-嘉兴 征地拆迁咨询 2021.05.18 17:27:25 374人阅读

农村土地出租的利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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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市交易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土地原先是不能转让,现在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准许土地使用权转让,实现土地流转。  随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价值和资产价值越来越显现,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也就形成了集体土地入市。在2016年,提出了农村耕地的三权分置,把耕地的权利分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其中经营权已经允许农民进行有偿转让了。而农村宅基地也已经有了相应的行动。这就是“三块地改革”。具体的改革措施非常繁杂,我们挑重要的简单来说。“三块地”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允许农村宅基地入市。什么宅基地入市呢?我们都知道目前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卖给任何人的,尤其是城市人口和开发商。可以说目前的土地是没有进入房产这个市场里的。那么,未来改革的目标是农村的宅基地可以和国有用地一样,以参股等方式入市,卖给开发商等进行开发,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收益的多少,取决于开发商如何开发土地?如果是建设性经营用地的话,每亩的价格大约在100万左右。为什么说这是好政策呢,那么来看看原来的补贴政策吧: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那么具体有多少钱呢?如果你一亩地赚1000元计算,那么按照10倍的补贴,你也就能拿到1万元,可是入市就不同了,大家都知道新闻频繁出现拆迁暴富的,就是土地入市的福利。所以农村户口之所以值钱,是因为土地资源资源,那才是真金白银,一旦你家的土地被开发利用,那可真是一夜暴富,不过土地的价值还要取决地理位置,向北京周边的农用地的价值就要比偏远的地区土地价值要高的的多,因为被征收的概率要大得多。

认为土地确权,如果是按照实际情况,将农民现有土地作为一种可置换的资产,加入到金融体系中,允许个人转让,应该对农民来说是一种有利的政策。前提是,这种土地确权,不是变相被政府收回霸占。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并非是粮食价格低,而是社会分配不均,以及社会价值取向扭曲所造成的。即使大米的价格一斤卖20元,农民也富裕不了,在一个家庭与外界进行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也会成为负资产,而不会成为财富。目前大多数人倾向于脑力劳动,而不愿意去从事体力劳动,除去脑力劳动的价值高于体力劳动之外(解释,这个价值是社会所认同的那种薪资待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资本家严重的剥削,以及不合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环境。所以大家都倾向于坐办公室,而不是田间劳动,或者工地建筑,等等。所以,在收入不均等的情况下,农民更愿意去城市增加收入,以及城市相对较好的条件。在当今社会流动资产中,城市的房子或者土地,可以作为资产向银行或信贷机构进行抵押,而农民拥有的土地或宅基地除了居住,似乎没有任何价值,这在整个社会是不公平的。正因为社会价值取向的扭曲,在20年后,60后(也就是80后的父母)年迈,农村会种田的人几乎屈指可数。在这种价值观无法扭转的情况下,只有让土地作为一种可置换,或者说可转让的资产,才能大力推广集中种植或者机械种植,让愿意种田的人集中承包土地,采用机械化种植,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当然我个人反对这种耕地土地被置换或变卖,最终被挪作建房或者商用。当农民有资产后,农民可以参与到农村的多元化发展,尝试到社会进步的成果。当农民不再大规模涌向城市,就不会有春运难题,也不会有户籍制度,更不会有黑心工厂,能解决很多问题。中国大规模建设高铁,以及高速公路,便利了社会的交通,但是春运等其他的问题,不是铁路建设的少,而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也正是因为城市的扩张,人口的剧增,才造成房子存在刚性的需求,僧多粥少,自然只能让买的起的人买。如果中国的农村,能够像英国的农村一样,交通便利,衣食住行娱乐,样样俱全,有社会矛盾吗?所以土地确权,如果能合理的实施,利大于弊。当然如果实施不当,造成农民失去土地,或者耕地面积大量流失,后果也相当严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农村未利用土地是否可以出租农村未利用土地可以出租。土地租赁,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两种租赁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方式的区别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租地主体及其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什么样的农村土地可以租赁?该土地是否可作为商业用途?例如:养马场、游乐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政府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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