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转包协议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承包土地转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从这两个条文中可以看出,张某对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转包的权利,且只有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才需要经过民主表决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承包人将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是否需要经过民主表决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无规定。同时,张某将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叶某,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转包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