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乙方有自留地 平方米左右,座落于 地界,因乙方家离该地太远对其无法管理及使用,现今与甲方(南苑花城三期征地户)协商,将乙方有自留地 平方米左右与甲方座落于惠水县和 平镇 平方米自留地互换,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互换土地
甲方土地约为 平方米左右,乙方土地约为 平方米左右。
二、互换土地期限
甲乙双方互换地块的经营期限为永久性互换。
三、互换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对互换后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拥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如在互换过程中发生经济补偿事项的,可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如遇国家征拨和使用征拨费用归甲方,乙方无权干涉及阻止)。
四、交付时间
交付的时间为 。
五、违约责任
1、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调解或申请仲裁或直接诉讼解决。
七、生效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双方村委会签字月下花前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章): 鉴证单位(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地上随着物和青苗补助等的补偿款归所有人所有,也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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