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萧山瑜伽馆学瑜伽教练,学费为1万3,我们是看了官网的内容宣传才去的,去了两个月,教学质量差,和网站宣传不符合,我们剩下的不想学,要申请退款,但是当时和她们签协议的时候她上面写了如果我们参加任意一节课就不退
根据您的描述,对方可能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合同约定参加任意一节课就不退学费属于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这一条款应属无效。建议您与对方继续协商,协商不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必要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学费。
2017-06-09 14:25:29 回复
1.如果是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分担亏损。因此,可以根据你们的合伙协议及以上法律规定处理。
2.如果瑜伽馆在工商注册的是有限公司,则根据《公司法》出资人是不能抽逃出资的,则只能继续股权转让等方式让其“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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