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德宏法律咨询 > 德宏刑事处罚辩护法律咨询 > 想咨询一下有关管制拘役和监视居住

想咨询一下有关管制拘役和监视居住

赵* 云南-德宏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5.30 12:54:50 29人阅读

最近在帮助一个朋友打一个官司,其中有包括管制拘役,还有涉及到监视居住,对此不是很了解。想咨询一下有关管制拘役和监视居住的具体内容。

其他人都在看:
德宏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德宏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管制拘役和监视居住:
一、管制
  
(一)管制应按照刑法第三章第二节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执行机关应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组织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为了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对于每一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组成三人或五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组,在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管制规定,促使其认罪悔改,成为守法的公民。管制只限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本人,不得株连其家属、亲友。
  
(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并且定期组织群众评议。对于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执行机关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在管制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时,执行机关应当按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外出或者迁居时,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外出两日以内的,可以向执行机关委托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请假;外出三日至十日以内的,应当经过执行机关所属的有关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批准;迁居的,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四)执行管制和解除管制都应当向群众宣布。执行机关应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式样附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017-05-30 12:55:5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