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因为一些事情, 听到了新闻诽谤侵犯名誉权,想要多了解一下,关于新闻诽谤侵犯名誉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包括新闻侮辱、新闻诽谤和在新闻作品里揭人隐私三种形式。在新闻诽谤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新闻稿件的作者(记者、通讯员)和编辑,他们撰写稿件、编辑稿件、发表稿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等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各种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2017-05-28 07:42:49 回复
新闻诽谤侵犯名誉权的客体就是受法律保护的、被行为人侵害了的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和名称权中,主要的是名誉权。这些权利可以通称为人格权。公民的人格权与生俱来,到死亡后,他的人格尊严还在保留和延续。法人从建立到终止,都有人格权。
2017-05-28 07:43:49 回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由此可见,法律明文禁止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三种:新闻侮辱行为、新闻诽谤行为和新闻宣扬他人隐私行为。 新闻诽谤侵犯名誉权行为,这是新闻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形式。所谓新闻诽谤就是通过发布虚假事实或发布基本内容虚假的报道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虚假陈述是诽谤首要构成要件。”14这往往表现为作者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或因听信一面之词妄下结论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比如,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诉关向东、《服务导报》等社案。盛学友虽在199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但在1998年3月20日被无罪释放了。而1998年2月17日关向东却在《服务导报》上发表《人生败笔“有偿新闻”报道把盛学友送进监狱》一文,称盛已于1997年11月25日被判有期徒刑4年。最后法院判定:“盛学友在法院尚未对其定罪处罚的情况下,关撰写文章虚构了盛被判有期徒刑情节,损害了盛的名誉,应承担民事责任。”15所以,事实是否确凿是决定是否构成诽谤的关键。这也可以看作是褒扬性新闻失实构成侵权的理论依据。
2020-12-26 02:54:4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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