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该工时制度不涉及违法的问题,根据双方约定可采取综合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但是超出规定工时的工作时间按照加班,由单位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出四十四小时的工时规则。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限定的工时规则合法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准则。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公司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限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准许,能够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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