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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在农村居住,属于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

廖* 福建-三明 结婚咨询 2021.04.02 11:55:07 5476人阅读

非农户口,在农村居住,属于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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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一年以上农村居民;回国暂住。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也符合我国公民长期在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维定势,被采用的少、常住的华侨,除非农业人口应确定为城镇居民外,居住在镇及县级以上城市区域以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两种界定方法中,
第一种方法较好把握,具有可操作性,居民流动性较大不易把握;二是以居住地为依据,统一界定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标准,并努力扩大城镇居民的适用范围,虽然比较简便,但不公平。
第二种方法由于区域范围不好界定:一是以户籍为依据,农业户口划为农村居民、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实践中,各地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划分通常有两种方法,下列人员也应属于城镇居民: 
(1)对已经规划为城市用地范围的居民(包括常住一年以上外来居民)为城镇居民。 
(2)在外地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经商。另外,在普遍采用以户口划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方法中,对未成年人、农民企业家、农村商人及其他高收入者这几类群体明显不公平: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合法权益,最高人民应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定居的情况极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没有什么不同,非农户划为城镇居民。以户籍标准界定,被普遍采用,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为城镇居民现在根据社会现实情况农村居民基本上只是特指那些在农村有土地权益的村集体成员,住在农村的非农户口从来都是城镇居民。由于我国现有法律

2021-04-02 11:56:07 回复

一、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买房农村房屋的买卖受到较严格的限制,一般仅限于经集体经济组织允许后,农村房屋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买卖,不允许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到农村购地建房或直接购房。对农村房屋买卖的限制没有必要,农村房屋应是可以出卖给非农业人口的。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对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按照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应对其所有房屋享有完全处分的权能。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在买卖中一并发生转移,所以,应当允许农村房屋出售,但应当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城镇居民。2、农村的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非农业人口可以继承其亲属遗留在农村的房屋。同样是农村的房地产转让,既然允许非农业人口继承农村的房屋,应当也允许农村房屋买卖,因为买卖和继承是房地产转让的不同形式。3、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组织通过联营合资等形式对农村房屋共有。联营、合资经营这种形式亦是房地产转让的变相形式,而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转让的形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所签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4、允许农村房屋出卖给非农业人口,也是农村和城市房地产市场统一的需要。农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权与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权的权属方面并无二致,如果对村民售房采取限制性政策,对村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农村房地产永远被贴上农村的标签,不能转化为城市土地,或者城市人口不能通过合法的买卖获得农村房屋,那么,农村就无法吸引外部投资,使其城市化。二、城镇居民可不可以买农村房屋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许多农村房屋买卖都不能获得相应的产权证明,给农村房屋买卖带来障碍,导致“黑市”交易,并容易埋下产权纠纷的隐患。买卖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后是否办理过户审批手续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所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依据该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上的依据,地方法规或规章都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需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履行完毕,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赔偿不分城市农村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工伤赔偿不分城市农村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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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0 35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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