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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提起撤销权的诉讼,债务人有权撤销吗

廖** 福建-漳州 债务纠纷咨询 2021.04.02 10:14:00 499人阅读

对于债权人提起撤销权的诉讼债务人有权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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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权是为防止债务人通过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权利。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撤销之诉分为:
1、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2、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
二、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2021-04-02 10:15:00 回复


1、依请求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撤销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被告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将该财产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以转得人为被告,此时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债务人。
2、依形成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债权人依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3、依折衷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在债权人不主张归还脱逸财产,而只请求撤销不当处分行为的情形下,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折衷说与形成权说在这种场合是一致的,均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即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也是合同法中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一项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参考资料: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行使撤销权:
一、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五、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七、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撤销权也是合同法中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一项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参考资料: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行使撤销权:
一、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五、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七、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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