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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刘** 湖南-怀化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5.03 17:30:05 136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前几年借了别人一笔钱,现在遇到了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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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如下: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2017-05-03 17:3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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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在《合同法》中称为 “受让人”,在法释(1999)19号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他通常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不在考虑之列。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第三人(受益人)有恶意即可,与债务人成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则在所不问。 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受利益与债务人行为在时间上不一致时,只要在受益时为恶意,不论行为时系善意或恶意,就认定为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2017-05-03 17: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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