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 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 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流程如下:
公证--营业执照备案(交回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备案(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交回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备案(新执照、新代码复印进一张、交回旧税务证)--银行备案(法人有变的情况下)
一、深圳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应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一、深圳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应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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