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际工作中,土地出让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必在土地出让金支付后立即取得,这就引出了该土地出让金如何核算的问题。一般来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已经取得。这时,实际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经确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可以理解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权总价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总价与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贷记“应付款”科目。同时,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摊销。二土地出让金已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结清,所以列入无形资产后,不会再变动(除了摊销),但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土地面积有时可能会与土地使用权证有出入。而资产是指由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土地出让金既然已列作无形资产,应当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线法)予以摊销。摊销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让合同上规定的年限确定。届时,土地面积按照实际进行调整。三土地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取得。对此,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既然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确定,款项亦未支付完毕,可作挂账处理;其二,虽然权证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权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会计处理,应当暂估入账,并按暂估入账数及暂估的使用年限开始摊销,待权证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作调整。这样处理,比较符合会计的真实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2021-03-31 20:17:35 回复专业解答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中应分别计入何种科目考虑是否将此种情况归类为非流动资产或是投资性房地产。首先,我们需要判断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非流动性特征。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国家给予某一特定企业或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国有土地拥有进行开发、利用以及运营的特权。这种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且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合法交易。
专业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1.若注册资本中包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形式之一,则公司章程需对此项事宜予以明确规定;2.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认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科学化评估;3.完成土地使用权在公司名义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及合法登记;4.审慎关注非货币财产占总资产特定比例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专业解答中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拥有流转自主权,可依法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转让其土地经营权。这意味着土地经营权持有者有权依法进行股权认购,实现土地权益的合法流转与增值。
专业解答在执行房产税计征时,土地使用权价值不计入房屋原始价值。房产原值计算需考虑获取土地使用权费用和开发成本。计算原值中的地价可采用公式:应税房产建筑总面积×2×土地单价。
专业解答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可视为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政府授予的、允许特定单位使用和管理国有土地的权力为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获得后支付的各项费用视为初始成本,记录到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中。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和计划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需遵循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可靠。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协议的书写方式: 1、应当写明合同双方的身份信息。 2、写明土地的地址、使用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退股、分红等主要条款。 3、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律师解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律师解析 股东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视为不合格出资。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用等额货币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出资置换划拨土地出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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