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1977年结婚。1988年离异。房子是公房无法分割。父亲是承租人。户口分了两户。我当时12岁户口随母亲。母亲法律上应该认定为共同承租人。 1999年我25岁。房子不够住。我自建了楼阁14平方。申请房管局认可的。审批后分户办理了租赁证。我分25.6平方。父亲分13平方。户口我母亲是户主。 2001年。我去派出所变更了户主。现在母亲户口挂我名下。 2009年拆迁。现20017年。拆迁人只认我承租人补偿,母亲没一分?拆迁补偿政策。我母亲有权益吗?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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