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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建房买卖的流程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应详细核查项目状况。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书;3、政府相关管理各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预售许可证是否取得等;4、房地产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是否已经完成25%;5、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协议,以及配套费用的支付状况;与项目其他参与人的合同和费用支付情况;6、有多个债权人的工程项目最好将债权人联合起来,共同处理拍卖事宜;7、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抵押行为;8、在建工程是否预售。(二)在建工程拍卖需要申请和审核拍卖前,在建项目的权利人应当向城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拍卖的书面批准文件。(三)拍卖成交后的手续处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还建房买卖有哪些手续和注意事项1、签订买卖合同2、去公证处办理公证3、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因不能证明卖房对买卖房屋具有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会给予公证。2、有的拆迁还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而有的属于商品房,这点当事人要弄清楚,如果还建房是经济适用房,那么,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一般为5年),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3、购买还建房会有比较大的风险,如果买家实在要买,可以先与卖方签订房屋期权买卖协议书,对交易的详细内容步骤和方法越清楚越好,约定的违约金最好不低于所付金额的两倍。再让卖方签署一份代为办理还建房一切事宜的委托书给买家,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由买家全权处理还建房所有权证办下来之前的一切事宜。该委托书可以拿去公证。等到还建房所有权证办理下来后,双方再按照约定去办理过户手续。注意事项:1市级及以上ZF出面搞的还建房,将来是有两证的,其中土地证为划拨性质,以后交易需要出土地转让金,镇、村自盖房无两证。2查询还建房有无两证,可以去规划局、房管局查询。3由于交易时通常还没有两证,银行不给办理抵押贷款,需要一次性付清全款。4现在办理还建房买卖多数通过仲裁和公证来办理,这样的过程也不完全能保障购房者的权益。5我知道有一种办法比较保险,就是在拆迁早期,将拆迁协议更名,此时可以保障产权问题,不过此时,还建房实体看不到,也存在风险。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卖车的步骤与方法1、一般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验车——查询违章——复印所需手续——递交手续——缴纳交易费用——领取交易手续及交易发票,当取得二手车交易发票后,买主就可以拿着交易发票去交易市场进行过户手续了。2、办理所需手续包括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发票(新车市由4S开具的原始购车发票,二手车则是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车主身份证原件,买主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如暂住证、外籍人士居留证、军官证等),此外车辆需要到场。3、过户转移登记,顾名思义,也就是买主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凭取得的二手车交易发票通过各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交易后的产权转移登记,并取得新的行驶证等,此外这次过户转移登记也将记录在原始登记证书上。进行到这一步,车辆基本上跟卖主无关了,过户的手续也均由买主在当地的车辆管理所完成,流程一般包括:验车——复印所需手续——递交手续——缴纳交易费用——车辆照相——领取手续(其中可能涉及重新变更号牌,视各地手续规定而定)。4、办理所需手续包括原行驶证、原登记证书、交易市场为本次交易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买主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暂住证、外籍人士居留证、军官证等),车辆也需到场。5、车辆交易完成了,卖主的车款拿到了,买主的过户也完成了,那么是不是这次交易就算完成了呢?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二手车交易中不要忘记了对车辆税费等进行变更登记。注意事项实际交易中需要费心的远不止上面介绍的这些,从开始决定卖车就得开始操心了:选择哪种途径出售,是在网上发帖、发消息卖、是卖给亲戚朋友、是给二手车公司收购、是让二手车公司代售还是进行置换;是咨询专家评估、是到二手车市场问询、是自己判断还是通过网上评估来确定车辆的价格,这些问题都将在卖车过程发生,卖车勿大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五)修理厂出具的证明;(六)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七)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负责更换整车的制造厂出具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变更登记事项,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第三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除本办法规定允许变更的登记事项以外,其他登记事项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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