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针对你的问题,一般是不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执行规定》第10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都属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执行终结中的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终局性地不再继续进行,是一个执行程序的整体结束。程序终结是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决定的,不是执行程序的自然结束,因而程序终结虎窢港喝蕃估歌台攻郡人民应作出裁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其中(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第4类、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虽未死亡,但其既现实的财产无可供执行,又失去了潜在的偿还能力,实现上永久地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执行程序根本无法进行,执行应终结执行,以使双方当事例都得到解脱。所以,你在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是没办法执行拘留的。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一般是不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执行规定》第105条规定的终结执行,都属于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终结。执行终结中的程序终结是指执行程序终局性地不再继续进行,是一个执行程序的整体结束。程序终结是人民根据法律的规定依职权决定的,不是执行程序的自然结束,因而程序终结虎窢港喝蕃估歌台攻郡人民应作出裁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类:其中(二)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第4类、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虽未死亡,但其既现实的财产无可供执行,又失去了潜在的偿还能力,实现上永久地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执行程序根本无法进行,执行应终结执行,以使双方当事例都得到解脱。所以,你在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执行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是没办法执行拘留的。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行为人自己主动去最好,如果行为人不主动去,可以强制执行。
2、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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