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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损失,财物赔偿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他人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给予降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撤职的处分;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经人民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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