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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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
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张桂军与黄春芳相识不久,即虚构购买客车跑运输,以合股做运输生意有利可图为诱饵,向其借款近4万元不还。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张桂军虚构老婆卷走8万元家财,导致资金运转困难而停止营运的事实,以及伪造一套已为客车营运投资6万余元的假资料等,骗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后以借款为名取得他们的近14万元的巨额资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到归还。张桂军先后以借款为名,先后获得他人的17万多元的巨款后,不仅任意用于日常挥霍及赌博,几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踪的把戏,企图逃避还款。因此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专业解答主要在于对于金额获取这一点:在民间借贷的情况下,借款人通常遭遇到了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境,在煎熬无望的情况下只能借贷一定金额的款项;相反地,在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虚假的理由或者故意遮盖真相来获取受害者的财产,而且往往涉及到大额的借款金额。 3.因此,回归主题,这个行为并不构成诈骗。
专业解答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的此类法律事务中,倘若原告没有提交诸如借据之类的直接证据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然而却提供了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账凭证,那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便有权利凭借此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若被告对此提出异议,声称该笔转账实际上是为了偿还先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则被告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专业解答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触犯寻衅滋事罪,所指的往往是在整个借款环节中所出现的不合理争执、恶意干扰以及使用暴力进行追讨债务等行为,这些不当行为会严重扰乱公众秩序或者他人生活的平静与秩序。在对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判定和裁决时,法院会深入分析,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具体的行为方式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来做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存在频繁的电话骚扰、非法拘禁、恐吓威胁等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寻衅滋事。
专业解答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可对犯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并且可同时对其进行罚款处理;若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则需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仍需符合条件时进行罚金处分;在情况极端严重的情况下,即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情节尤为严重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终身监禁,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非法借贷行为中,涉案人数达到多少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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