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有哪几种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袭击;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律师解析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律师解析 (1)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保险费用。在人身保险合同当中,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就需支付首次保险费用以启动保险合同的执行,自此以后,投保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定期交纳保险费用,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然没有支付保险费用且缺乏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话,那么保险合同将进入效力中止阶段。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有权拒绝赔偿。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份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协议,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相关信息,若违反这一原则,当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例如,某位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故意隐瞒了其患有乙肝的事实,然而在一年后被诊断出患有肝癌,此时保险公司便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进行拒赔处理。 (3)保险事故并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例如,被保险人购买了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由于该险种并未包含医疗保障责任,因此当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并提出理赔请求时,保险公司无法予以赔付。 (4)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畴。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已经明确列出了不予赔付的事项,例如在两年内自杀等行为。 (5)签署的寿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即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非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该合同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拒绝赔偿。 (6)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内。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标注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将会有一段“责任免除”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被称为“免责期”,在这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将不会得到赔偿。例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通常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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