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具体的诽谤行为作了规定,摘录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名的界定,诽谤罪被划分为其中的一种具体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指出,若有人实施了严重的诽谤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然而,如果诽谤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情节相对轻微,则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专业解答在我国,诽谤罪被归类为自诉案件范畴。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的诽谤行为,当事人可提起诉讼,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然而,若诽谤行为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侵害了国家利益,则国家有权依据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形下,量刑上限可达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业解答在我们的法治国度里,诽谤罪的赔偿金数额并不是静态的,而应以伤者的真实损失为基础,结合其心理上的损伤程度,再根据被告人的行为过失来加以综合评判后确定。就性质而言,这样的赔偿是归于民法责任的一环。然而,对于刑事责任方面,诽谤罪可能会招致管制、拘留甚至有期徒刑的惩罚,刑期的长短也会因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而有所不同。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刑法体系下的相关规定,诽谤犯罪被归类为对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构成侵害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明文规定,凡以公开方式对他人进行恶意诋毁、中伤等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若诽谤行为借助于信息网络这一媒介得以实施且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专业解答关于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四个要素:其一,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其二,该事实需要被广泛传播;其三,诽谤行为需针对特定个体;其四,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则构成犯罪。从案件的客观面来看,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肆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这些事实足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尊严,破坏他人的名誉,且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此罪。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而侵害的对象则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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