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借款人有金旭公司借款人张仁义,共同借款人四人,我还可以找其他3个借款人要吗?
[律师回复]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果金旭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已经按照比例归还了其应承担的部分,那么剩余的债务部分理论上应由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根据《民法典》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因此,您可以向张仁义、夏洛、王景春三人主张剩余的百分之六十的债务。不过,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具体安排来确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