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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王* 广东-中山 受理范围咨询 2021.03.26 07:00:23 406人阅读

怎样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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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诉讼具体表现为:
(1)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
(2)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
(3)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提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以最常见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几种虚假诉讼的情形和特征: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2021-03-26 07:02:2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虚假诉讼具体表现为:(1)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2)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3)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谓捏造事实,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提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或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以最常见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几种虚假诉讼的情形和特征: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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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原告在诉讼中如遇到被告不符法定条件而拒改、多次就同一行政行为诉讼,或已有多人诉讼且司法程序进行中,再次诉讼将被视为重复。自愿撤诉后无合理理由再诉同样行为亦构成重复。若行政复议逾期被驳,原告选择复议并遭维持,后续再诉原行政行为仍为重复诉讼。在选择性程序中,超期诉讼被驳后转向复议且遭维持,后续再诉仍算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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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在传承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原告主权”原则基础上,若原告提起之诉中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且经人民法院给予相应指导,提出变更被告人的建议,但原告却坚持拒绝进行更改,进而导致法院做出驳回其起诉的决定后,原告仍然试图再次以相同的行政行为为诉求对象提起第二次、乃至第三次诉讼的情况下,应毫不犹豫地将此类行为判定为重复诉讼。 2.当面对众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就同一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若其中已有至少一位乃至多位当事人成功发起了行政诉讼,并且目前有关案件正处于司法审理阶段,抑或是相关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实体判决,那么在此期间其他的当事人再以同样的行政行为为对象发起行政诉讼,也应被视为重复诉讼。 3.如果原告曾经以自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诉讼请求的申请,并且经过法院裁定后批准了原告撤销诉讼请求的决定,但是原告随后又毫无正当理由的以同样的行政行为为对象发起第二次行政诉讼,那么这无疑也构成了重复诉讼的情形。 4.假设当前的行政复议属于选择性程序,并且特殊法对于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设定得明显比申请复议的期限更短,此时若原告就某项特定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然后原告又转向复议机构寻求救济,然而复议机关最终却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之后当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再以原行政行为为对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此种行为依然可被判定为重复诉讼。

    2024.06.29 11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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