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重复怎么认定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的认定标准。
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
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诉讼重复的几种情形
1.原告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3.原告已申请撤回,并经人民裁定准许撤回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
专业解答1.原告在诉状中不适格被告不变更且无合理理由,驳回起诉后仍以新被告起诉同一行为算重复;2.同一事件中已有实质性法律利益人员起诉且未终审,其他人再诉视为重复;3.已撤诉未经允许重新起诉,认定为重叠;4.法定时限内未诉转复议被驳回后复议维持,再诉原行政行为视为完全重复。
专业解答原告在诉讼中如遇到被告不符法定条件而拒改、多次就同一行政行为诉讼,或已有多人诉讼且司法程序进行中,再次诉讼将被视为重复。自愿撤诉后无合理理由再诉同样行为亦构成重复。若行政复议逾期被驳,原告选择复议并遭维持,后续再诉原行政行为仍为重复诉讼。在选择性程序中,超期诉讼被驳后转向复议且遭维持,后续再诉仍算重复诉讼。
律师解析 1.在传承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原告主权”原则基础上,若原告提起之诉中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且经人民法院给予相应指导,提出变更被告人的建议,但原告却坚持拒绝进行更改,进而导致法院做出驳回其起诉的决定后,原告仍然试图再次以相同的行政行为为诉求对象提起第二次、乃至第三次诉讼的情况下,应毫不犹豫地将此类行为判定为重复诉讼。 2.当面对众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者就同一个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若其中已有至少一位乃至多位当事人成功发起了行政诉讼,并且目前有关案件正处于司法审理阶段,抑或是相关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实体判决,那么在此期间其他的当事人再以同样的行政行为为对象发起行政诉讼,也应被视为重复诉讼。 3.如果原告曾经以自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诉讼请求的申请,并且经过法院裁定后批准了原告撤销诉讼请求的决定,但是原告随后又毫无正当理由的以同样的行政行为为对象发起第二次行政诉讼,那么这无疑也构成了重复诉讼的情形。 4.假设当前的行政复议属于选择性程序,并且特殊法对于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设定得明显比申请复议的期限更短,此时若原告就某项特定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然后原告又转向复议机构寻求救济,然而复议机关最终却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之后当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再以原行政行为为对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此种行为依然可被判定为重复诉讼。
律师解析 1.若原告所提交的诉状中所列被告并不适格,且在接受过人民法院的明确指引之后,仍不同意变更被告,若此情况发生在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之后,该类原告再次以新的被告身份针对相同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应被视为完全重复的起诉之举。 2.若在相同法律事件中有多名具有实质性法律利益的人员参与,其中一人或数人已对该行政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且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抑或是已经由法院做出了实质性的判决,此时若其他人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新的诉讼的,应被视作是完全重复的诉求。 3.若原告已提出撤诉申请,并得到了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但在未经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又再次对相同的行政行为发起行政诉讼的,将被认定为完全重叠的起诉行为。 4.若在特定环境下,行政复议为可选择性程序,且特别法规则所设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更短于申请复议的时间,这时如果原告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求由于超出法定时效的限制而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其后又向复议机构正式申请复议,同时复议机关又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再次就原始行政行为通过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话,应被判定为完完全全的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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