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
保全财产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样,在执行程序中按债权比例受偿。但存在特殊情形,如在执行中,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以,财产保全仅起到防止财产转移、保障执行的作用,不赋予申请人优先受偿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保全财产是在开庭前还是开庭后
保全财产在开庭前和开庭后都可以进行。
开庭前申请的叫诉前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并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开庭后申请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保全财产是否参与清算
保全财产通常要参与清算。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当进入清算程序,如公司破产清算等,保全财产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畴。
在清算时,要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已保全的财产不能因其被保全而排除在清算财产之外。这些财产需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债务,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再按比例偿还普通债权等。不过,如果该保全财产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存在,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除了“保全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这一核心问题,实践中常伴随两个关键疑问。一是若保全的财产同时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保全申请人的权利能否对抗普通债权?二是哪些情形下保全财产会丧失优先受偿的可能(比如未及时申请执行、保全错误导致财产被解封等)?此外,财产保全的启动条件、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也常与优先受偿问题交织。若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保全财产优先受偿的认定困惑,或是对保全程序、多债权人竞合处理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梳理细节、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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