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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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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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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终身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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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可以进入结算程序。
2021-03-25 22:01: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