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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单位是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除非员工给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单位可以每月扣除员工工资的20%用于赔偿。但是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1-03-25 10:32: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