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羁押的,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辩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也经常遇到当事人亲属向我了解什么情况下能办理取保候审,这里作一简单介绍: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实践中,除具备以上两条规定之外,还具备以下条件的,更容易办理取保候审: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三)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四)怀孕的妇女。
(五)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
(六)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
(七)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专业解答在下列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无法取得取保候审批准:1.所涉罪行性质严重且预计会被处以较重的刑事处罚者;2.存在逃跑可能性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之人;3.具备销毁、篡改证据、阻碍证人出庭作证或者与他人串通口供能力的人员;4.不愿提供担保人或者未能按时足额缴交保证金者;5.过去曾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而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现又提出申请的人员。
专业解答如果一个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或者有期徒刑,但是取保候审没有社会风险;或者这个人身患重病、处于孕妇或者哺乳期,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这个人被羁押的期限已满,但是案件还没有审结,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维持诉讼程序,那么他/她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专业解答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犯罪行为人的罪行相对轻微且并未对社会产生显著的危害风险,或者其健康状况无法承受拘留所中的生活环境,或者案件本身的事实与证据已经足够清晰明确,且可以预见到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惩罚(例如管制刑、拘役刑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等人个方面原因,此时通常无须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取保候审。
专业解答在取保候审执行阶段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明知故犯地违背了该项强制措施的规范要求——例如逃脱公安部门对其实施的调查、回避应有的传唤通知,抑或是施行了任何其他可能对案件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司法机构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仅凭自身权利加以决定,撤销当前所实行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以逮捕作为制裁措施。
专业解答以下情形符合取保候审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等特殊群体,若进行取保候审,可不致于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形;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结,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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