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专业解答1、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2、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
专业解答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专业解答解除婚姻与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性质特征和产生原因。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后解除已建立的合法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则是因为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导致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界定与差异在于:形成原因、申请当事人、申请期限和受影响主体。无效婚姻因违反实质性要求或重要禁忌,可由多方申请,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可撤销婚姻仅因缺乏婚姻合意,需双方自愿申请,且在法定期限内。前者多侵犯社会公德,后者影响个人权益。
专业解答解除婚姻与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性质特征和产生原因。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后解除已建立的合法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则是因为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导致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 1、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解析 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有区别: 1、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2、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 3、合法婚姻夫妻双方分别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事实婚姻不享有此种继承权。
律师解析 两人打架和家暴需要从两个行为本质进行区分。 一般夫妻纠纷中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最关键的区别是要看施暴人的最终目的,是不是希望能从精神上控制对方。 一般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暴力周期,家暴行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 1.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条规定: 本指南中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4.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的解读,从理论界研究成果来看,家庭暴力的特点有五个方面: 普遍性。 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学历、不同经济地位、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的人群中。 因此,它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性别不平等现象。 隐蔽性。 家庭暴力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 因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很难为外人知悉。 一方面,加害人担心影响自己的形象,不想让别人知道,因此不仅自己极力隐瞒,还要求受害人对外隐瞒。 另一方面,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认为挨打是一件丢人的事,也往往捂着、盖着,生怕被外人知道,不到万不得已,不敢也不愿告诉别人,包括自己的父母在内。 长期性和反复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接触频繁、相互之间具有依赖性和控制性,产生于感情上的亲近和冲突会使得他们之间的暴力冲突比陌生人之间的更加频繁、持久,加害人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人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特别是受害人对暴力的一再忍耐,会使暴力变得更加频繁、更加严重。 绝大多数受害人会多次受到侵害,据有关组织调查,有的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最长时间达40年。 主体特定性与形式后果的多重性。 虽然家庭暴力受害人不限于妇女,有些情况下男性、老人和儿童也会成为受害人,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为普遍和严重。 受害人遭受的也往往不止一种暴力形式,其伤害后果也可能是多种并行的。 比如精神暴力,虽然没有躯体上的暴力形式,但受害人因为长期的心理伤害,会导致心理躯体化,受害人的脏器也会出现器质性变化而不可逆转。 缺乏救助性。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大多是家庭中身强力壮者。 当他们施暴时,其他家庭成员往往难以有效地制止。 亲朋好友、邻居、甚至警察,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外人不便多管闲事。 所以,当家庭暴力发生时,不仅邻居中少有人干预,往往负有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义务的执法部门也会不愿干预。
律师解析 事实婚姻离婚和同居关系的区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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