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投诉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能够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手续,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投诉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职责。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虚构证据,即使控告、投诉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差别。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投诉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投诉做法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隶属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准许,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置。 对于不隶属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解决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021-03-22 00:4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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