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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与破产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

龙* 山东-潍坊 债务纠纷咨询 2021.03.19 12:54:06 324人阅读

债权人代位权破产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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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03-19 12:5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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