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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盗窃, 为抗拒抓捕, 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

林* 福建-南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咨询 2021.03.12 21:26:05 422人阅读

15岁少年盗窃, 为抗拒抓捕, 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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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岁少年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定罪处罚。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21-03-12 21: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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