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限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借口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除外。”其中限定了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有作证豁免权。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作证豁免权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还是有作证的义务,但是能够不出庭接受交互询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既有权选择不出庭作证,又有权拒却接受办案人员向自己了解案情。下面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就怎样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条文进行粗浅的分析。 “亲亲相隐”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肇始于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根据现有的史料,最早关于“亲亲相隐”的思想记载于《论语·子路》记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可见,孔子对发自人内心深处的自然情感十分看重,父子有亲是内心的真实情感,“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违背了人的“亲亲相爱”、“亲亲相隐”的天性。这种“亲亲相隐”思想对我国的法律规则一直有着很大的影响。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废除这一规则,新中国法律限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司法实践,很多有识之士发现,“亲亲相隐”隶属本土文化,得到法律的支持会有利于家庭和谐。最终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采纳了“亲亲相隐”思想,其具体体现就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限定,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另一半、爸妈、娃儿出庭作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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