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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霍* 黑龙江-伊春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11 11:50:06 493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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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是关于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03-11 11:5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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