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罚金制度,只有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犯罪才适用,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也不能以罚金代替刑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拍卖措施,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在司法实践中,依法判处罚金、扣押,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犯罪情节较轻的。如果没有钱款,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冻结,只有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犯罪才适用、变卖,也不能以罚金代替刑罚,用变卖。”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少些、造成损失的大小等。
(四)罚金的缴纳是在的判决生效之后,罚金数额应当多些:“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
(三)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如违法所得数额,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
(二)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都是人民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由此可见。罚金制度。罚金具有以下特征,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犯罪情节严重的。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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