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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村民签30年合同,村民和村代表有效吗
1、你说的村代表:是村委会成员代表村委会和你们签的合同还是只是从村民手里转租土地的转租人2、你们一直不知道村代表和村民签的是15年合同:这个理由不能做为认定你们用地30年是合法的证据。签合同时疏于失察、没有详细调查,是你们自己疏忽。如果合同已经过了15年,村民来要地是合理也合法的。3、他们有公证书,我们也有公证书:村民的公证书在先,有证据证明你们后来公证有错误,村民可以要求公证处撤销给你们的错误公证,也可能到请求撤销给你们的公证,这个官司应该赢的把握很大。4、现在村民来要地,我们“排除妨碍“罪:说法不准确。村民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说你们侵犯了他们的承包权,请求排除妨碍,但不会说“你们排除妨碍罪”,没有这个罪名,即使有这个罪名,你们犯罪的也只能是检察院。5、以前那里只是一片黄沙草地,现在弄得像模像样电网,喷灌,滴灌,果树,树苗,草场,现在村民要赶我们走,那我们的损失谁来负责呢,告村民,村民也不可能陪:(1)你们签30年的合同只能使用15年:这个损失不应向村民要,应该向以欺骗手段与你们签合同的“村代表"索要。如果你所说的”村代表“就是村委会的话,责任应该由村委会承担,即使之前的村委会负责人进去或去世了,仍然可以向现在的村委会索要赔偿。(2)你们这15年中合理使用年限期间建设形成的设施:可以自己拆走,也可以和村民协商适当补偿,但以此为由强占土地不腾不合法。
村主任和村民代表组长如果签订的合同缺乏程序要件,涉及重大事项的,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以下这些情况属于不经村民会议讨论不能生效的情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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