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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至于何为“严重疾病”,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该“严重疾病”应当是在医学上能够被确认的,而且不便在逮捕关押中救治的“重病”。胃溃疡亦有轻重之分,有些可能是属于“严重疾病”。但需要说明的是:患有严重疾病,是变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因素,而不是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否变强制措施,还要综合考虑人犯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2021-03-10 19:20: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