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有大量的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有财产却无法有效执行,但该被执行人却有一定的债权存在,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计了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进行执行的制度。笔者结合自己的执行工作实践,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一、确保执行申请人的利益能够最大化的实现是设立该制度的根本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并无关于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予以执行的相关规定,只是在该法的第21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条仅仅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
2021-03-10 19:17:35 回复专业解答夫妻离异变更债务关系是不可以对抗第三人的。在我国的夫妻在离婚后,此时除了要处理共同财产之外,还需要处理夫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权债务,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的时候,要符合法定的程序。
专业解答债权人虚假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之间是有联系的。为了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专业解答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主张和确定全部债权的方式有依靠物的担保和依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物的担保或保证人的保证来实现债权。担保合同作为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依靠债权债务合同的存在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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