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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书上写了手写的开庭日期是否有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送达公告书之形式要件,满足法定的条件,即加盖了人民公章的,该公告书就是合法有效的。 一、公告送达书的格式标准是统一规定的,一般也是提前印刷好后备用。 二、遇到某个案件需要公告送达时,承办人员经审批后,填写具体日期即可。 判断一份法律文书是否是正式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审核的重点就是文书上是否加盖了人民的公章,没有公章的文书,原则上没有法律效力。盖了公章的,即使其他地方有瑕疵,原则上,仍然是有效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一般是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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