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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是利用职务之便私开公司名下的车,是什么犯罪

邱** 河南-驻马店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1.03.06 19:21:39 301人阅读

张总是利用职务之便私开公司名下的车,是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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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条,【职务侵占罪;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私营企业中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挪用公司财产且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数额已经满足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行为人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张员工私开公司的车,并非将公司的车非法占有,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张某私开公司车辆时是由公司负责燃油费用,而该笔费用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2021-03-06 19:2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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