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浦东第一刑事拘留一个月了,可以送衣服过去。 《条例》 第四十九条 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专业解答在看守所中,家属给被羁押人员送衣物,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量,但有一些管理规定需要遵守,同时也要考虑实际需求。家属送的衣物要符合看守所的规定,不能有金属配饰、绳索等安全隐患的东西。数量上,要合理满足被羁押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样既不会浪费,也能维护监管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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