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公民之间借款案件是否要把原始借据附卷我院对审理公民之间借款案件是否必须把原始借据交审判人员附卷,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必须附卷,这样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也可防止债权人在审理后持借据再次向债务人讨债。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始借据在审判人员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后,即应发还给当事人保管,在庭审质证时由原件持有人出示,由对方质证。只有在进行司法鉴定时才有必要附卷,鉴定结束后仍要发还给当事人保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请问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对审理公民之间的借款案件是否必须将原始借据订入卷宗的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些诸如借据、证书、权属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在今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允许当事人提供复印件以装订人卷。不过,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是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经当事人质证认可的。公民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也一样,无需将原始借据人卷,经过质证、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也同样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故同意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法帮网
1、需要的,原件是指形成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